辦公廳關于印發《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辦發〔201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軍隊各總部、各大單位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責任追究辦法》)已經中央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健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舉措。《責任追究辦法》的頒布實施,對于促進各級黨政領導干部提高認真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相關政策法規的自覺性,嚴格依規照章辦事;對于防止用人失察失誤,嚴肅處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對于進一步提高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進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斷提高選人用人質量,切實加強各級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各級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要按照《責任追究辦法》的要求,切實履行職責,強化監督檢查,完善舉報措施,嚴格責任追究,發揮制度應有的作用。
為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機制,切實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經領導同志同意,中央組織部制定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這3個試行辦法與《責任追究辦法》配套銜接,共同構成事前要報告、事后要評議、離任要檢查、違規失責要追究的干部選拔任用監督體系。各地區各部門要在認真貫徹執行《責任追究辦法》的同時,一并抓好上述3個試行辦法的貫徹落實,切實提高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水平。
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責任追究辦法》中的重大情況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
辦公廳
2010年3月7日